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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出台镇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操作细则

【信息时间:2019-05-14】 【我要打印】 【关闭】

武进区出台镇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推动镇(开发区)使用国有(政府性)资金、集体资金投资的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合法、规范、高效招投标,日前,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台《镇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操作细则(试行)》,对交易流程、评标、失信行为处理等内容予以明确。

该《细则》的制定重点立足两个方面:一是立足于“管放”结合。“管”,即加强管理。《细则》规定镇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招标人)负责制,要求其对交易全过程负责,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或资金来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进区级平台招标;招标(资审)文件中资格审查合格条件及无效标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评标小组专家原则上应从区电子招投标系统专家库中抽取;采用资格预审、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必须经过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同意等。“放”,即简化流程。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经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开展招投标活动;同类小型、简单、通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预选招标;招标人提交项目具备招标要求的风险承诺书,不再要求施工图审查等相关手续;不涉及施工组织打分的评标小组可由1名专家进行评审等。二是立足于解决具体问题。针对镇(开发区)限额以下项目发包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细则》明确了相关要求和手续流程,列出了对招标人、投标人、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的失信处理具体措施。例如,针对投标人无故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递交无竞争力的投标文件、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恶意质疑、投诉、举报等情形明确了处理办法;对招标人未按规定项目审批核准手续,排斥潜在投标人,与代理机构、投标人恶意串通,干扰评标、违法索贿或接受赠品回扣等情形作出禁止规定,明确了承担责任。

该《细则》的公布实施,进一步增强了全区镇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可操作性,将有效预防和遏制发包过程中手续不全、拆分标段、操作不规范、围标串标、恶意低价竞争、合同履约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细则》还指出要进一步加强镇级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并要求区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利、审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镇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防止行政监督缺位的现象发生。